扬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扬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多种经济成分和不同生产、经营方 式的从事医疗器械(生产、科研、营销) 的工商企业, 自愿组成 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 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,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 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 根据 医疗器械行业特点,做好为企业服务, 为社会服务, 维护会员企 业的合法权益, 协调同业关系,发挥同业优势,立足扬州面向全 国,为本市医疗器械提高产品质量,搞活商业流通,促进行业发 展,增长经济效益,为振兴扬州经济作出贡献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 不具有法人 资格,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 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 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七条 本团体会址: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
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制度;
(二) 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,倾听会员单位呼声,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应行业状况、问题和要求,促进本市医疗器械行业发展;
(三)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等咨询服务; 维护会员权力。
(四)收集行业相关资料,为企业搞好信息交流服务;
(五)推动社会化专业协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,协调会员单位关系;
(六) 推广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材料,开展科研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,促进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医疗器械产品品种的增加;
(七) 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、质量、管理、经营等方面的交 流、咨询和培训活动,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;
(八) 开展国内外协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,积极参与组织展销会、展览会,维护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;
(九) 组织制定并监督行规、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同 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,促进行业共同发展;
(十)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,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及行规行约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 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 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/3 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 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/2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 1/3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, 具备一定的经 营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;
(三)热心经济工作,作风正派,团结群众,群众威信高,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